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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地质灾害15年损失33.5亿元 危险区禁建工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6-07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828

  6月5日,记者获悉,《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报讯记者陈艳伟报道:6月5日,记者获悉,《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下称《条例》)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及避让搬迁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地质灾害15年损失33.5亿元

  据介绍,我省是全国12个地质灾害危害严重的省份之一,以群发性小型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为主,呈突发性强、点多面广、危害大的特点,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据统计,1998年至2012年,全省共发生地质灾害15.5万起,死亡493人、伤1120人、直接经济损失33.5亿元。

   危险区内擅建工程要受罚

  我省明确,地质灾害防护重点主要包括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旅游景区,学校医院、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重点水利电力工程,交通干线等基础设施。

  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在崩塌危险区内削坡、炸石、取土、挖沙和露天采矿;在滑坡危险区内削坡、堆放渣石、取土、挖沙和弃土;在泥石流危险区内采伐林木、堆放渣石和弃土;在地面塌陷危险区内采矿、抽排地下水;在各类危险区内从事任何工程建设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否则可根据情节对当事人进行数额不等的罚款。

   签订搬迁协议后不得返迁

  该《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提高其应急能力。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卫生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医疗救护、救灾物资发放和灾情调查评估工作,对因地质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适当补助。

  而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愿搬迁、政府主管、整体搬迁”的原则,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实施避让搬迁。避让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得到安置后,不得返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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