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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报道:九江巡回审判一滥伐林木案 被告人依法承担1.45万元生态修复费(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12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14214

  大江网/九江头条客户端讯 记者程曼华摄影报道:3月12日,濂溪区人民法院在九江市环境司法宣传教育基地(九江市天花井森林公园)公开审理了一起非常有典型警示教育意义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4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熊某被执行逮捕。

庭审现场

  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雇人伐木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左右,被告人熊某听说濂溪区赛阳镇汤桥村准备修建公益性墓地,要征收当地村民的山场,便联系购买该山场的杉树。2019年11月3、4日,被告人熊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进行砍伐,并将砍伐的树木进行出售,得赃款人民币2.98万元。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滥伐林木的树种是杉树,数量486株,立木蓄积43.299立方米。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熊某主动到马祖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2020年6月5日,被告人熊某退缴赃款人民币2.98万元。

  根据濂溪区林业局《濂溪区赛阳镇汤桥村善龙山熊耀文滥伐林木生态修复方案》,确定被伐山场的生态修复费为人民币1.4万元。本案宣判后,被告熊某与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签订《公益信托合同》,并向该基金会缴纳生态修复费1.45万元,委托该基金会对被破坏的生态实施生态修复。

  判令被告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45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因犯滥伐林木罪被九江县人民法院(现柴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系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认为,林业不仅能提供大量的优质资源,同时能够调节空气湿度、吸收空气中的有害气体、维持大气中氧气含量的平衡,对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改善作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熊耀文滥伐林木,损害了国家林业资源,破坏了生态系统稳定性,对周边生态造成不利影响,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熊某依法承担生态资源损害所需的修复费用1.45万元。

  “今天我们在这里公开审理一起乱伐林木案件,现场有百余名群众参与旁听,是希望能够增强群众们的法律意识,让更多人加入到保护生态环境的工作中来。”濂溪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许峰说,在案件审理中,该院采取创新式执行方式,根据省高院的指导意见,委托江西思华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会进行生态修复,庭审结束后利用熊某交付的1.45万元修复费进行“补植复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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