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作由“被动跟进”变“提前主动完成” 景德镇市通过立法细化“施工前考古” 景德镇在线讯(瓷都晚报记者 刘静)“随着我市近年来的快速发展,老城区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广、影响大,文物部门与施工单位更应该在前期就配合好,提早进行考古勘测。我市今年出台的《景德镇市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可以说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这是《办法》出台后,景德镇市陶瓷考古研究所名誉所长、研究员江建新在受访时发出的感叹。 为建好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服务景德镇市基本建设,助推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和利用好地下文物,景德镇市进一步规范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增强基本建设中考古工作的科学性、计划性与主动性。在此背景下,景德镇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景德镇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等规定,结合景德镇市实际制定出台《景德镇市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在公布的文物填藏区内实施的基本建设工程;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内实施的基本建设工程;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实施的基本建设工程;其它需要考古调查、勘探的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含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内实施的基本建设工程;经考古调查、勘探确定必须进行考古发掘的基本建设工程等等,均应进行“施工前考古”。 与此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下文物或文化遗迹,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考古单位进行现场考古调查、勘探,如遇重要发现,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文物行政部门保护现场。 “实施开发建设中考古勘探前置,将文物保护工作由‘被动跟进’变为‘提前主动完成’、由‘不可知’变为‘可规划’,文物的保护力度将显著增强。”江建新说。 本次《办法》的一大亮点是,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及其组织的工程施工单位设置了处罚条款,对应当开展但未申请开展考古调查、勘探,擅自动工建设的,或拒不配合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造成文物或文化遗迹损毁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对于考古单位有违法违规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的;无故拖延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时限的;未按要求移交出土文物、各类标本及相关资料的;未按要求移交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情况报告,考古发掘工作情况报告的,依法由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处理或者报请上级文物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据悉,《办法》还明确规定: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财政、司法、公安、文旅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审批职权或不履行职责造成文物或文化遗迹损毁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违反《办法》规定,造成文物或文化遗迹损毁的,依法追究责任。(来源:景德镇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