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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新规:城镇职工医保新增四种门诊慢性病报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4-15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490
网络报道:日前,从省社保中心传出消息:江西省出台新规,将提高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待遇,此外还将扩大门诊慢性病种和范围,新增心脏病、冠心病、老年痴呆症及肾病综合征四种门诊慢性病种报销项目,实行门诊慢性病资格年审。

据了解,涉及的门诊慢性病包括三类: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和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的门诊费用可享受住院的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超过支付限额的,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享受两种及以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享受病种中最高一种慢性病限额的基础上增加2000元/年;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费用和器官移植后抗排斥用药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90%,取消透析的丙类诊疗项目和抗排斥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行支付比例。

此次省本级城镇职工医保增加四种门诊慢性病种:(1)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限Ⅱ级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2)冠心病(冠脉支架置入术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3)老年痴呆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4)肾病综合征,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另外将“慢性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异常)”扩大为“慢性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异常)、肝硬化”。将“老年慢性支气管哮喘”明确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哮喘”。

同时,新规要求规范门诊慢性病申报,参保人员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的,每申请一种慢性病,需填报一张申请表。原则上,申请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应选择在同一所医院。参保人员在申请慢性病待遇时,既往就诊记录(出院小结、门诊病历)及检查、化验结果必须同时上报原件,如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由原出具医院确认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医院管理部门印章。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慢性病待遇时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只需加盖该院医务管理部门印章即可,不再需要加盖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印章。

据了解,慢性病待遇资格审核通过的参保人员,由江西省社保中心发放《江西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病历处方本》。病历处方本作为慢性病待遇享受和就医的必要凭证之一,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不得撕页、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若遗失、损坏或用完,持本人身份证和医保卡到省社保中心办理换补手续。每年12月10日前,各参保单位汇总门诊慢性病待遇享受人员的病历处方本后,报省社保中心年审(2011年度参保单位,在2012年度年审),未按时办理年审的,暂停次年度门诊慢性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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