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化工废料,无证生产防水材料,随意遗弃有毒、有害废物,有的害怕追责,甚至就地掩埋有毒有害废物,2020年12月25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六名被告人及一家公司参与非法处置有毒有害废物,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刑。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一、2016年7月,被告人沈某、朱某合伙在鹰潭市高新区龙岗办事处郑家一处荒山上无证生产防水材料。因技术不过关,2017年2月找来被告人马某做技术指导,并负责协助生产、采购、销售。在生产期间,主要由沈某提供原材料。马某、朱某为支付生产所需费用,答应为被告人周某处置180吨混合醇废料,获得处置费后用于支付防水材料生产费用。经查明,周某手上的180吨混合醇为宜兴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徐某提供,其明知周某无处置资质依然将混合醇提供给周某并支付处置费用。该180吨混合醇大部分因质量原因无法生产防水材料,一直堆放在荒地而未处置。2017年10月,沈某、朱某将该厂及堆积的原材料免费转让给同样无相关资质的被告人金某,马某则继续留厂负责管理、技术、销售。2017年11月,该厂因污染环境被当地群众要求停止生产,遗留220吨有毒物质。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马某、金某注册公司又在龙岗办事处姜家租用场地建厂生产防水材料,期间,马某、沈某、金某均拉过原材料至姜家厂进行非法处置。后金某因身体原因回家养病,该厂由马某一人负责管理并生产防水材料。2018年4月案发,姜家厂留下310吨有毒物质。
经鉴定,堆放在郑家、姜家的原材料为有毒物质,共计约530吨,所需处置费用约为238.5万元,生态修复费约为605万元。
二、2018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明知自己与官某(另案处理)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从李某(另案处置)处运输60余吨危险废物交官某处置并给予处置费,后官某联系赵某(另案处理)一同将该60余吨危险废物堆放在东乡区王桥镇倪家存放。2018年4月,因前述的姜家及郑家厂被环保查处,官某、赵某害怕暴露,两人将堆放的原料挖坑就地掩埋。经鉴定,沈某交给官某处置的60吨危险废物所需应急处置费用约为95.7万元,生态修复费用约为142.4万元。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马某、沈某、朱某、金某、周某、徐某陆续被抓获或主动投案。被告人徐某、周某、朱某及宜兴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等主动上交了违法所得或处置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处置有毒物质530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238.5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沈某、金某、朱某、周某、徐某一年至二年零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单位宜兴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