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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7月1日起执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7-01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764

  网络报道:从7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这是我省自1995年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的第六次调整。根据新标准,景德镇市珠山区属于二类区域,最低工资由原来520元/月提高到660元,月,而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由原来480元/月提高到600元/月。

  据我市劳动部门相关人员介绍,此次调整仍保持五类区域。同时为了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对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区域作了一定的调整。

  据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长幅度为23.6%。调整后一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720元/月、6.8元/小时:二类区域为660元/月、6.2元/小时;三类区域为600元/月、5.7元/小时;四类区域为550元/月、5.2元/小时;五类区域为500元/月、4.7元/小时。这次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增加了140元、120元、100元、80元。我市珠山区属于二类区域因此执行660元/月、6.2元/小时的标准,比原来的520元/月整整提高了140元,每小时的标准也由原来的5.4元提高到了6.2元。

  另外我市的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属于三类区域,7月1日后将执行600元/月、5.7元/小时的标准。比原来的480元/月提高了120元,每小时比原来的5.4元提高了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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