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报道: 在服装厂工作了三个多月的江女士,因与老板发生口角,便没再去上班,但是老板以员工突然离开,对公司经济造成损失为由,拒绝发放江女士17天工资。12月28日,江女士的丈夫向本报反映此事。
今年6月,经人介绍,江女士到一家十八桥附近一家私营服装厂做管理工作。9月7日,江女士与老板发生争执后,放下手中工作离开,再没有上班。“服装厂每个月20日发工资,我10月20日到服装厂去领那17天的工资,但是老板拒绝发工资给我。”
因为这家服装厂是三人一起投资的,记者联系到其中一位投资人陈先生,他说:“当时,江女士作为一名组长,就因为与我们发生矛盾而不来上班,第二天,我们也联系不到她,结果造成一大批衣服出现质量问题,服装厂赔了8000元,但她是经熟人介绍来的,我的那一份工资给她。”另一位投资人说,江女士无故不来上班,造成经济损失,拒绝支付工资。
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查旗营律师表示:老板应该付给员工剩余的17天工资,对于厂里受到的损失,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无法依据劳动合同来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