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份雨季,贵溪市某乡政府经排查,发现该乡某村村民即被告人彭某房屋后的山场有发生泥石流隐患。彭某担心其屋后山场上的树木在次年雨季汛期时可能发生泥石流对其房屋及人身安全造成隐患。为此,2020年2月14日,彭某在未办理任何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请了村民帮其采伐了屋后山场的1株樟树及6株阔叶树。经鉴定:彭某在该山场采伐树木7株,总蓄积量2.3115立方米,其中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樟树1株,蓄积量0.7809立方米,属国家二级保护树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彭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彭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青山绿水、蓝天白云是人民群众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滥砍滥伐、破坏国家资源是对自然资源产生危害的犯罪行为。如需要砍伐林木的话,一定要先到有关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且要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进行采伐,否则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