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景德镇头条客户端讯 9月29日,浮梁县人民法院在该院审判法庭采用云视讯方式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海、吴某龙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吴某海,吴某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并罚,依法分别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苏某,夏某松依法被判处八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青某,高某中等7名骨干成员依法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吴某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彭某华,犯非法采矿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叶某江,犯非法采矿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李某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王某,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吴某海、吴某龙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始,被告人吴某海、吴某龙进入乐平采砂行业,一方面通过行贿等手段拉拢、腐蚀采砂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工作人员,寻求支持和庇护,打压采砂行业其他从业人员;另一方面在非法采砂过程中,由被告人吴某平管理资金,聘请被告人苏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并通过被告人青某招募了一大批东北地区来赣务工人员,逐步形成内部管控严密、层级明确、职责清晰、纪律严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多年来依仗“保护伞”的包庇和纵容,垄断性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攫取巨额非法利益;在经营中,指挥员工随意殴打他人,并在事后摆平事端,树立强势地位,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社会生活秩序,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吴某海、吴某龙组织实施的22起违法犯罪行为中,非法采矿罪3起、寻衅滋事罪5起、敲诈勒索罪1起、行贿罪6起、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1起、重大责任事故罪1起、其他违法事件5起,致7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吴某海、吴某龙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乐平市、浮梁县两地的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政法单位代表、媒体记者和被告人所在乡镇、信访部门代表及被告人家属等共计150余人到场旁听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