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冀闽、记者罗玉蓉报道:近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裁定书,依法确认宜春市生态环境局与袁州区某砖厂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有效,并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2019年3月至11月底,袁州区某砖厂超过矿界范围,持续在生态环境保护红线范围内非法采矿,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经某环保公司评估,生态环境修复资金需26.8万元。2019年12月31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与袁州区某砖厂就生态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由袁州区某砖厂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投入26.8万元进行修复,2020年4月30日之前完成,并采取措施持续保持修复成果。协议签订后,宜春市生态环境局与袁州区某砖厂共同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上述协议有效。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原协议基础上,就袁州区某砖厂的修复责任和宜春市生态环境局的监督责任进行了强化和完善,明确了磋商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并对双方重新达成的磋商协议予以了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