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定点医疗机构要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不得虚开、假开收费收据,严禁将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与个人收入挂钩。同时要求定点医院严格执行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的规定。对上级医院已经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报告的,下级医院应当予以认可,同级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也应当予以互认,不得重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