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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宣传在昌启动群众咨询火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7-06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423
  

7月3日,全省《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在南昌市八一广场举行。(江西网记者 邱辉强 摄)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副省长熊盛文、省政协副主席郑晓燕出席启动仪式。(江西网记者 邱辉强 摄)

前来咨询的群众异常火爆。(江西网记者 邱辉强 摄)

  7月3日,由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和南昌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全省《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在南昌市八一广场举行。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副省长熊盛文、省政协副主席郑晓燕出席启动仪式。

  3日上午8:30,全省《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正式开始,接下来的一周时间内,《社会保险法》宣传活动将在江西各地市陆续开展。今天的宣传活动现场,相关部门准备了2万余份宣传资料,发放给前来咨询的市民。

  记者在宣传活动现场看到,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劳动就业、调解仲裁等咨询台前,前来咨询相关问题的市民络绎不绝。“我父亲今年51岁了,现在没有工作,他是否能参加养老保险?”“我是在小区做临时工的,我能参加医疗保险吗?需要哪些手续?”……对于市民提出的问题,现场的工作人员都作了详细的解答。“此次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就是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好的了解社会保险政策,根据自身的情况,享受到一系列社会保障。”省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说。

  据了解,《社会保险法》最大的亮点就在于将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都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未就业居民可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农村居民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可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务院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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