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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拆迁安置房 困扰当事人20年事件起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7-06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820

  网络报道:1991年5月,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改造,昊学年家住中山南路80号的房屋属于拆迁范围。当时昊学年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并接《景德镇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办法》与市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合同》。记者在合同的相关条款和拆迁安置批文上看到,1991年5月8日,吴学年迁出中山南路80号房屋(居住面积为25.6平方米,使用面积为32 4平方米).由政府协调一家人搬迁住进了里仁弄29号一间过渡房之中。合同显示,吴学年拆迁安置房安置在市区再胜上弄10号4楼东南边中套住房,后又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楼层改为再胜上弄10号3楼东南边住房,住宅竣工后,凭合同安排住房进住。然而,让昊学年一家人没有想到的是,一套拆迁安置房困扰了20年。

  安置争议

  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合同,有了相关领导的批示,吴学年一家人心想,待安置房竣工后一家人就可以开开心心地住进新房,然而,事情并没有昊学年一家想得那么顺利。

  1993年10月房子竣工,市房屋开发公司将吴学年安置到再胜上弄4楼东北边一套房居住。吴学年说:“当时市房屋开发公司在再胜上弄4楼东北边分给了我一套房子,我们全家人欢天喜地从里仁弄把家具搬到新家,东西搬进新家后,我才发现这套新房并不是拆迁安置合同书上指定的安置房,房屋使用面积也达不到指定安置房的要求,于是我们叉把家具从新房子里搬回到里仁弄,并要求市房屋开发公司按合同规定安置,但市房屋开发公司已将合同书上本应属于我的3楼东南边的房子分配给了他人居住。”

  之后,昊学年多次找到市房屋开发公司,因该公司不能按合同规定安置,经过当事双方共同协商,市房屋开发公司动迁科在1993年12月出具证明,证明吴学年住房面积应安置大户一套,市房屋开发公司原法人代表也签字同意给昊学年调整安置大户一套,安置在解放路新建房2楼东南边大户一套。

  法院裁决

  然而,事情并没有吴学年想像得那么顺利,吴学年搬进解放路新建房2楼东南边大户套住房的次日,即被他人驱赶出房。在经过无数次争取房子无果下,1995年4月,吴学年将市房屋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市房屋开发公司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安置其住房,并责成市房屋开发公司支付二次搬迁的补助费和承担违约责任。

  1995年4月3日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法院查明认为: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事双方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前订有书画协议,但拆迁安置合同不完善,尤其是对昊学年在房屋安置的用房面积、地点,在合同上不明确,双方意见不一致,但主要责任在市房屋开发公司。法院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一月之内,市房屋开发公司应将吴学年安置在本市再胜上弄10号3楼东南边中户居住或本市一类地区安置一套面积结构和再胜上弄10号3楼东南边中户相似的住房一套;二是由市房屋开发公司支付吴学年搬迁费用400元。

  昊学年因一直接未能住进自己满意的拆迁安置房子,1995年底再次将市房屋开发公司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1996年1月13日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1999年12月17日珠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上记者看到: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与昊学年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内容虽不尽完善,但安置地点非常明确,即再胜上弄10号4楼东南边中套住房一套。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在安置昊学年时未能按合同的约定地点予以安置,造成吴学年两次搬家和其住房至今不能落实,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市中院判决:一、维持珠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中的第一条,撤销第二条判决;二、限市房屋开发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上个月内,一次补偿昊学年拆迁、劳务费用4000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下达后,昊学年于1996年11月29日向珠山区法院申请执行,市房屋开发公司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支付了补偿费4000元,并把市一类地区广场北路(市日报社对面)商品房304号中户房屋安置给吴学年居住,可吴学年执意不同意居住,要求坚决搬入再胜上弄10号4楼东南边中套住房居住,吴学年这种要求不符合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应视为放弃自身权利。

  生活现状:一家人挤在一起

  6月30日,记者来到里仁弄29.号昊学年居住的家中,据昊学年介绍:这间房子大约18平方米左右,自1991年拆迁至今已经居住了20年。地面一层一年四季阴暗潮湿,根本住不了人,一家人住在二层的小阁楼上。这些年来因一直忙于工作和小孩上学,法院判决后,也无暇顾及这些事情。如今两个孩子已经长大成人,家中来个客人连个住的地方也没有。”

  记者在现场看到,整个屋子低矮潮湿,连个采光的窗户都没有,房间内没有一件像样的家具。

  昊学年说,当年市房屋开发公司第一次安置的再胜上弄4楼东北边那一套房子,目前还空置在那儿,因一直不能达到自己的要求,所以也一直居住在里仁弄29号。而他此次向媒体求助的主要目的,是想找市房屋开发公司要回当初与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合同》。

  部门: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6月30日,记者找到市房屋开发公司张经理,张经理告诉记者:“吴学年已在6月中旬到公司反映了情况,对于其当初与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因年数已久需要查阅档案。张经理还说,从1991年事发至今,公司已经经历了3任经理,我是第4任经理,当年经办的领导和经办人都已经调离或不在岗位,但据我调查了解,吴学年拆迁安置房的事情,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好了。20年后的今天,昊学年又提出这一问题来,我们还是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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