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记者从九江市人大常委会主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7月6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批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九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明洋表示,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采取了分章设节,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第三章实施与保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体例结构层次清晰,重点突出,坚持了问题导向,体现了地方立法形式服从内容,最大限度利用了有限的立法资源。
刘明洋强调,《条例》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是条例规范调整的重点内容,为城市文明划出了“硬杠杠”。其中,第一节是鼓励与倡导的条款,例如倡导公民文明驾驶,礼让行人;车辆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避免积水溅起妨碍他人;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文明节俭办婚事喜事,拒绝铺张浪费,避免盲目攀比,抵制高额彩礼;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使用生态环保用品,减少使用塑料袋等不易降解的物品。另外,第十二条倡导公民应当知晓地方历史文化,礼貌友善对待外地游客;旅游从业者应当提高专业素质,热情服务。
第二节是禁止与重点治理的条款。第十八条禁止的不文明行为是根据网络民调和调研征求的意见,具体列举了11项不文明行为,包括随地吐痰、广场舞噪音扰民、违法吸烟、违规张贴小广告、露天焚烧垃圾、高空抛物、在城市管理区搭设灵棚、堵塞消防通道、违规占用绿地、损坏景区景观、违规从事导游等。
第十九条到第二十四条是重点治理的部分,对象是城市管理区不文明养犬和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比如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得饲养危险犬只等,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牵犬绳、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特定场所以及有犬类禁入标识的其他区域、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等相关内容。
此外,《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和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交易、运输等行为,规定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执法。
新闻延伸:《九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