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日30日,泰和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办的刘某凤失火一案,经泰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嫌犯刘某凤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1月6日16时许,泰和县公安局桥头森林派出所接到报警称,碧溪镇牛牧村“仚尾里至平行里”等山场发生森林火灾,接报后,该所民警迅速出警,经过仔细的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一举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经侦查:2020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凤为开垅种菜,从家中携带镰刀等工具来到碧溪镇牛牧村“仚尾里至平行里”山场南边自家“岭背上”农田,将田埂上的茅草收割并堆放在田里晾晒。1月6日15时,刘某凤携带火柴、锄头来到“岭背上”农田烧茅草,火借风势烧往“仚尾里至平行里”等山场,由于扑救不及,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88.2亩,疏林地面积15亩。
经泰和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刘某凤违反野外用火规定,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在30亩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失火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凤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悔罪态度良好,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