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救助】
一般常补对象个人部分救助比例提高至80%
城乡低保一般常补对象因患病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的救助比例由以前的60%提高至80%。其中普通病的门诊费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500元,严重慢性病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5万元;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新增四类对象因患严重慢性病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60%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额不超过8000元。
【住院医疗救助】
一般常补对象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2万元
城乡低保“三无”常补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因患病产生的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予以全额救助。
城乡一般常补对象普通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当年在1000元以内的,按实际负担额予以一次性全额救助,个人负担部分超过1000元的按80%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2万元。重症病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80%予以救助。个人负担部分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下同),当年累计救助额不超3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下同),当年累计救助额不超6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元以上的,当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8万元。
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新增四类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按60%予以救助。普通病住院费用,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额不超过4000元。重症病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5万元以下的,当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2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5万元~10万元的,当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万元;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元以上的,当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4万元。
“三无”家庭儿童患重大疾病可获全额救助
城乡低保边缘户享受一次性大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因患重症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经各项医疗保险和所在单位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按60%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额不超过3万元。
城乡低保“三无”常补对象家庭儿童、城乡孤儿因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血友病、尿毒症(肾衰竭)、脑瘫等重大疾病产生的门诊、住院费用,予以全额救助;城乡低保一般常补对象家庭儿童个人负担部分按90%予以救助,当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9万元;城乡非常补对象家庭儿童个人负担部分按70%予以救助,当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5万元;城乡低收入家庭儿童个人负担部分按70%予以救助,当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4万元。
【优惠医疗】
四类人免收门诊挂号费
优惠对象为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孤儿和新增四类对象,救助对象凭《五保证》、《低保证》、《儿童福利证》、《优抚证》及本人身份证就医,县及县以上公办医疗机构应当对其中的门诊患者免收普通挂号费、肌肉注射费和换药手续费,对其中的住院患者减半收取“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和三级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