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报道:两人趁车主不注意盗取电动车,销赃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近日,经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昌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汤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0年12月1日下午3时左右,姚某和汤某来到竟成镇前街村一奶茶店,两人趁车主不注意,采用搭线的方式将店门口的一辆黑白相间的铃木王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845元)盗走。后两人在市群英街销赃时被民警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