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鄱阳县纪委县监委通报了2起党员干部酒驾案例。
古县渡镇古北村党支部委员兼村民兵营长胡金米醉驾问题。
2019年10月29日,胡金米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被鄱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5月11日,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胡金米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经研究,决定给予胡金米开除党籍处分。
饶州街道办德化桥社区党员江文波酒驾问题。
2019年7月21日,江文波酒后驾驶小轿车被鄱阳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给予其罚款1700元,扣留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经研究,决定给予江文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从以上2起典型问题看,仍然有少数党员干部挑战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严重影响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形象,并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从以上问题中汲取教训,深刻认识酒后驾车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摒弃侥幸心理,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对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