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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报道:萍乡出台电动车管理试行办法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年满16周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29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18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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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陈成摄)

  电动车因其便捷、经济、环保,成为人民群众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随着电动车保有量和上路行驶率的快速提升,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日益凸显,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因此,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越来越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5月29日,中国江西网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备受关注的《萍乡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布。该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从电动车的市场销售、登记注册、路面与行驶、停车与电池充电、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文规定。这标志着萍乡市电动车管理进入了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萍乡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自7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电动车管理存在突出问题,已成为影响萍乡市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形象的主要因素之一。

  当前,萍乡市道路通行的电动车超过10万辆,其中绝大多数都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车的交通事故占比高,涉及电动车的死亡事故多。据统计,近三年来,该市发生交通事故79220起,其中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6265起,占事故比例7.9%,涉及电动车死亡事故71起,占死亡事故比例13.22%。

  可以说,做好电动车的立法管理,不仅涉及千家万户,也关系百姓的民生福祉,对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萍乡市政府将《萍乡市电动车管理办法》确定为2019年度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经过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等工作,《萍乡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已由萍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市委常委会批准,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和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车。

  “《办法》的制定,正是立足于萍乡电动车管理的实际,着力解决我市电动车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精准填补了现行法律空白,有效解决了执法管理依据,为全面规范电动车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萍乡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曾亦之在发布会上说。

  据悉,该《办法》的出台,是该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内容的政府规章,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能办理登记的可要求退货或更换

  在销售方面,《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车,在电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电动车限速装置,改变电动车型号、电机型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号等电动车技术参数,在电动车上加装车篷、晴雨伞、车厢、座位等装置改变电动车外形结构,以及其他非法加装、改装的行为。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所售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建立销售台账。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能办理登记的,可以依法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

  此外,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维修者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销售者或者其他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将回收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商回收利用或者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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