瓷都信息港讯(施毅)“我就想吃点野味,没想到竟然犯了法,我知道错了,我认罪认罚!”3月12日,昌江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通过网络庭审的方式就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出庭支持公诉,该案当庭宣判。
该案件系疫情期间,我院办结的首起涉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相关案件,也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发布后昌江区首例宣判的野生动物保护公诉案件。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和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狩猎野生动物,向他人购买其私自改装的以电瓶为动力的捕获工具“电猫”,多次放置在昌江区丽阳镇某山场,后被该山场护林员发现。
公诉人认为,该案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狩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且符合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情形,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服判。另外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将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检察官说
因新冠病毒引发的疫情期间,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再次成为举国上下关注的的焦点。疫情引发各方反思,2020年2月24日,为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从立法层面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通过法治思维引导全社会移风易俗,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
野生动物作为大自然的一部分,应与人类和谐共处。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更是关乎人与自然这个命运共同体。“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希望大家增强法律意识,爱护自然,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不仅仅是句口号,它更体现在诸多法律条文里。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满足的只是一时的口舌之欲,最后面临的却是刑事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六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13年1月1日施行),每年的4月至11月为我省保护动物的禁猎期。同时也明令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地枪、自制猎枪、排铳、毒药、炸药、捕猎夹、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捡蛋、捣巢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该实施办法已于2019年3月28日修订,于2019年7月1日施行。由于本案案发时间在2019年7月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