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丽频是江西万载县株潭镇后槎村村民,2015年与另一村村民结婚,婚后户籍一直未迁出。在2018年的新一轮耕地调整中,当地村委会小组以“不符合传统的分地传统、习俗”为由,未分配给曾丽频耕地。曾丽频陆续到村、镇反映无果后,将村委会起诉至法院,宜春中院和宜春袁州区法院均以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为由驳回了其请求。(8月18日,澎湃新闻)
村规民约,从字面上不难理解,就是村民们一起商议规定的一些约定俗称,共同遵守的一些规定和准则。在80、90年代群众法制意识还不是很强,法律适用还没有被群众广泛使用的时候,村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乡村振兴中也提出了对乡文化的追溯和返璞,就是要发挥村规民约中优良的传统,发挥其在群众心中潜移默化的作用。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村规民约是一把双刃剑,其有光辉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沉珂藏垢的一面,要用好村规民约还需去其糟泊取其精华,唯有如此才能够让村规民约起到正能量的效力。比如村规民约中对尊老爱幼的习俗,比如邻里互助的习俗……这些好的风俗都应该被保留并发挥其积极效应,让更多青年在“乡贤”文化中深植家乡情怀,更好的回归故土为家乡发展出力。然而,我们也看到在有的地方,村规民约中存在很大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地方,这些就是需要各级各部门积极引导予以祛除的糟粕。比如有两个女儿的必须将其中一个嫁出并强制将户口迁出;或者二婚的夫妻需结婚三年后才能将户口迁入……我们都知道这些村规民约是与《婚姻法》、《土地法》相违背的,为何还要执意用之?
究其缘由,一方面是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对于法律学习不够,对《村委会组织法》的解读也是一知半解,只记住村民的事情由村民自己做主,却将“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合法权利的关键点忘记;另一方面基层干部对于群众引导和政策宣导不够,群众觉得自己村里的事情就由自己决定,干部无权过问,这就是法不责众的心里,以至于会有多数群众抱团损害少数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出现。最为关键的还在于干部作风不实,一些干部怕得罪大多数群众导致选举得不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想用“少数人的利益”做好好先生。同时,怕麻烦不想干事也是干部不敢主动担当责任的一方面。
正因为这种种原因,导致了曾丽频这种外嫁女被当地村委会小组以“不符合传统的分地传统、习俗”为由拒绝分配土地。这不仅仅伤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法律的践踏。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干部的作风整顿和监督问责,加强干部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建立,不断通过“法律五进”让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自觉成为法律的护卫者。只有各级领导干部敢于亮起正义之剑,用法律为群众的合法权益护航,与“多数不合理现象抗争到底”,始终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让群众始终信服,才能让乡规民约发挥正能量,成为新时代有影响有号召的“新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