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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获法院支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13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14005

  瓷都信息港讯(邹翔、邹雪雯)近日,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判决被告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起诉书

  经查明:2017年2月20日,张某东在乐平迎宾西路114号注册并经营“性保健品店”,在未查验供货者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从路过的外地供货商处购进口服性保健品进行销售。2018年11月6日,乐平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等部门在该店查获口服性保健品若干。经检测,该店销售的某品牌性保健品含有非法添加物质——西地那非。张某东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性保健品,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庭审现场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在追究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乐平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依法对该案当庭宣判: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张某某立即停止销售含有西地那非的保健品。三、被告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四、被告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公益诉讼起诉人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一千元。五、禁止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保健品销售行业。

  该案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职能后,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将以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契机,努力践行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职责使命,进一步加大公益诉讼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守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构建“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清新、食品更安全”的人居环境贡献检察力量。(来源:乐平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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