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分类 房屋 服务 商城 数码 家电 知道 百科 健康 旅游 景点 攻略 家居 装修 建材 瓷都文学
图库 黄页 陶瓷 便民 招聘 职位 人才 亲子 新生儿 教育 美食 小吃 菜谱 婚嫁 摄影 婚礼 陶瓷集市
影讯 视频 电影 记载 天气 15天 30天 论坛 爆料 自拍 火车 飞机 长途 信息 二手 交友 同城游
当前位置: 首页 » 瓷都新闻 » 社会动态 » 正文

店面被出租却收不到租金? 新天地一业主质疑被侵权 开发商:事情另有隐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3-13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391

  网络报道:余女士兄妹几人,以总价142万元,合伙在新天地购物广场购买了一间店面。可让余女士等人气愤的是,开发商在没有经自己授权的情况下,将店面出租给他人,而且,他们作为店面的拥有者,却迟迟收不到租金。

  业主:我店面的租金哪去了?

  据余女士介绍,2009年12月底,她兄妹几人看中了景德镇创远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新天地购物广场的一间店面,并预付了6万元的订金。2010年10月25日,他们与景德镇创远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以总价142万元,购买了该购物广场1楼B区4号店面,并于第二日再次支付开发商100万元现金。之后,他们又将余下的款项,分两次付清给开发商。

  余女士告诉记者,由于开发商承诺会对整栋大楼的店铺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出租,他们并没有对该店的出租情况,作过多关注。

  在新天地开业后,余女士发现自己购买的店铺已出租,可一直等到元宵节后,新天地的开发商和管理公司都未曾将店租支付给他们。他们找到开发商和管理公司反映该情况,得到的答复是:店面租金不会少,但需等公司走完办理流程。

  十几天又过去了,余女士仍未收到店面租金。为此,3月8日下午,他们和律师一道,将—份律师函送到新天地的管理公司,可是,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却拒绝签收这份律师函。

  开发商:事情背后另有隐情

  记者就租金问题向景德镇创远投资有限公司求证。该公司招商经理程晓风表示,真实情况,并不像余女士等人反映的那般简单。

  程晓风告诉记者,早在2009年12月初新天地开盘时,余女士等人就支付了6万元订金,但是,当时他们预订的并不是现在购买的这间店面。后来,余女士等人相中了新天地的另一间店面,经双方协商,创远公司同意了他们更换店面的要求。2010年3月底,她通知余女士的哥哥余先生前来办理购房手续,可由于余先生不认可创远公司提供的购房合同,所以,他们一直拖到2010年10月底,才把购房的相关手续办好。而此时,新天地的管理公司在征询了余先生的意见后,已将店面租了出去。

  程晓风表示,余先生在与创远公司办完购房手续后,直至今年2月23日,才最终付清了所有房款。因此,余先生对于其购买店铺的所有权,应该从2月23日开始算起。

  程晓风透露,目前,创远公司和新天地的管理公司正在办理余先生店面租金的支付手续,如果顺利,在未来10天内,租金就能支付给余先生。

  律师:所有权转移 以购房合同约定为准

  针对余女士兄妹与创远公司之间的店面租金归属问题,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查旗营认为,要弄清余女士兄妹与创远公司之间关于店面租金的争议问题,首先必须理清产生店租的这间店面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查旗营说,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房产权属的转移,一般以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为依据。如果,开发商事先在购房合同中写明,在购房者未交清房款前,房屋产权不发生转移,则购房者只有付清全部房款后,才能享有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如果双方未事先注明该条款,则房屋产权的转移一般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期限为准。

  查旗营表示,即使购房者在规定的交房日尚未付清房款,也不影响其承接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而开发商对购房者未按期交付的房款部分,则有依据合同的约定获得违约金的权力。

 
 
[ 瓷都新闻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瓷都新闻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人才网介绍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Powered by ZZZM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