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景德镇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的公告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以及《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4月25日省政府和4月29日市政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工作协调会精神以及省有关部门工作部署,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由消防救援机构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移交承接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二、自新修改的《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实施之日起,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职责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消防救援机构不再受理;消防救援机构已受理未办结的建设工程,全部移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办理。
三、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业务,原属消防救援支队办理的请前往市级行政服务中心住建部门业务受理窗口办理,原属消防救援大队办理的请前往县(市、区)住建部门办理。
四、职责移交承接期间,若有疑问,可前往各地受理窗口咨询,或可拨打0798-8331605(市住建局)、0798-8332931(市消防救援支队)咨询。
特此公告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