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科发计字〔2019〕51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赣江新区管委会创新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科技厅
2019年4月9日
附件
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江西省创新驱动发展纲要》(赣发〔2017〕21号),引导银行增加对企业的信贷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行动,助力创新型省份建设,保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省科贷补偿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贷补偿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分担”的原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以下简称“科贷通”)的贷款提供风险补偿。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总规模应在签署合作协议后2年内达到科贷补偿金额度的6倍及以上,为单个企业提供一年期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贷款。
第三条 省科贷补偿金从省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中逐年安排,滚存使用。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及开发区设立科贷补偿金。省、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与合作银行签署“江西省科贷通业务三方合作协议”,联动开展“科贷通”业务。省科贷补偿金与市县区及开发区科贷补偿金分别存入的合作银行对应资金池专门用于“科贷通”贷款风险补偿。有条件的市县区及开发区也可自行与合作银行签署“科贷通”业务合作协议,开展“科贷通”业务。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省科贷补偿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省科贷补偿金的筹集和监管;
2.研究确定合作银行并审定合作协议,督促协议执行;
3.审定省科贷补偿金的补偿支出。
第五条 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创新基金中心)承担签署“科贷通”业务合作协议及相关业务日常管理服务;省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科投公司)配合省创新基金中心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省科贷补偿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在我省境内注册,经营1年以上,企业人数1000人以下,年销售收入不超过4亿元,具备正常经营条件,无安全、质量、环保、科研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属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优先扶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行动支持的企业,包括:属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省独角兽企业、省潜在独角兽企业、省种子独角兽企业、省瞪羚企业、省潜在瞪羚企业;
2.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新药证书等知识产权的企业,拥有外观专利的创新型创意设计类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
3.国家级、省级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支持对象为法人或主要股东创办的企业;
4.近三年实施过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第七条 参与“科贷通”业务合作的银行需符合以下条件:
1.认可本管理办法,内部管理机制有利于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服务;
2. 有较强的实力和贴近企业的服务网点;
3. 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意愿和工作计划;
4. 能提供较优惠合作条件。
第八条 市县区及开发区自行设立科贷补偿金与合作银行开展科贷通业务的,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纳入省科贷通范围:
1.与合作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原则上符合本办法,并报省创新基金中心;
2.“科贷通”贷款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报省创新基金中心入“科贷通贷款企业库”;
3.及时报送“科贷通”统计数据和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章 征集推荐与审查入库
第九条 “科贷通”备选企业征集推荐程序:
1.相关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自行或会同合作银行征集遴选并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省创新基金中心受理审查后,提出“科贷通”备选企业名单并通知相关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及合作银行;
3. 已获“科贷通”贷款的企业能及时还贷的,如继续满足支持范围和条件,可以申请续贷,总计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科贷通”备选企业自行提出贷款申请,与合作银行洽谈。由合作银行进行独立审贷或会同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协商审查并做出决策,审批通过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对审贷不通过的,需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的贷款业务符合以下条件,可向省创新基金中心提出列入“科贷通”贷款企业库:
1.贷款企业已列入“科贷通”备选企业名单;
2.贷款为一年期,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
3.合作银行若要求企业为贷款提供自身或第三方不动产进行抵押,该不动产评估价值不得超过贷款额的50%。合作银行不得收取贷款利息、罚息及按照贷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贷款费用。不得设置贷款附加条件,加大企业贷款成本。不得违反银监会“七不准”和“四公开”,以及小微企业“两禁两限”相关规定;
4. 合作银行不得将已发现还款风险的贷款转为“科贷通”贷款。
第十二条 “科贷通”贷款企业库入库材料与受理:
1.合作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1)省科贷通贷款企业入库申请表;
(2)贷款合同(复印件);
(3)抵、质押合同(复印件,如有);
(4)保证合同(复印件,如有);
(5)抵押物评估报告(复印件,如有)。
2.省创新基金中心全年受理入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入库意见,并向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及合作银行公开。合作银行放款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入库材料,否则视作不在省科贷补偿金支持范围。
第四章 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 对任一科贷通贷款,合作银行按逾期贷款未结清余额的20%-40%承担责任,省、市县区及开发区管委会联合补偿的比例为逾期贷款未清偿余额的60%-80%,省级与市县区及开发区管委会按协议约定比例分担补偿责任。
第十四条 已入库的“科贷通”贷款,发生企业不能偿还贷款时,合作银行应及时进行催收和追偿起诉,尽可能减少贷款本息损失。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按第十四条处置以后,对于欠息或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可向省科投公司、相关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送达《补偿通知书》要求以科贷补偿金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申请省科贷补偿金须向省科投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1.省科贷补偿金补偿申请表;
2.贷款发生不良的情况说明材料;
3. 法院受理通知书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省科投公司对补偿申请审查核实后及时向省创新基金中心提交补偿建议,经省科技厅批复同意后完成补偿金支付。
第十八条 省科贷补偿金以其在合作协议中承诺的资金承担有限补偿责任,一年一期,补偿完为止。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省科贷补偿金由省创新基金中心单独核算。
第二十条 存入合作银行的科贷补偿金,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收益。省科贷补偿金利息收益按照财政相关管理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同时省科技厅从财政预算中另行安排经费作为省科投公司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省创新基金中心凭省科技厅的补偿批复和有关材料及凭证进行相应的财务核销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获科贷补偿金补偿后,应继续依法进行追偿,追回企业欠款扣除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后,按合作协议承担补偿比例返还省科贷补偿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 省科贷补偿金操作中出现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按相关财经法规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省、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及合作银行三方均有义务对贷款进行后期跟踪,多渠道了解、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应建立信息沟通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任何一方获知贷款企业出现违反贷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协商解决出现的问题,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合作银行存在严重失职或伙同企业采取欺骗手段获取科贷补偿金的,经核实后,不予补偿;已获补偿的,收回补偿资金;构成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追偿的企业将纳入信用江西失信企业名单,进入名单的企业以及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投资控股的其他关联企业,在偿还贷款前将不能获得科技政策资金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赣科发计字[2018]15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省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