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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环境监测造假者三年内禁干本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28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6954
新规给生态环境监测戴上“紧箍” 弄虚作假人员3年内禁止在生态环境监测行业从业

    监测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要求提供监测报告、设备使用记录、人员情况等资料的;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自动监测点位、设备或其他计量部件的;无正当理由,自动监测分析仪、数采仪、各级环保监控平台、信息发布平台等方面的自动监测数据明显不一致的;故意断开流量计、分析仪、数采仪等设备的电源、网络,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为零、不变或缺失的,都属于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

    本报讯 (记者郑颖)2月27日,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办法》,着力解决生态环境监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根据新规,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单位3年内禁止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弄虚作假人员3年内禁止在该行业从业。

    我省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样与分析人员,编制、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排污单位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监管责任;运维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营维护合同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

    监测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要求提供监测报告、设备使用记录、人员情况等资料的;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自动监测点位、设备或其他计量部件的;无正当理由,自动监测分析仪、数采仪、各级环保监控平台、信息发布平台等方面的自动监测数据明显不一致的;故意断开流量计、分析仪、数采仪等设备的电源、网络,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为零、不变或缺失的,都属于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

    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监测单位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反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近年来,我省环境监测网络不断完善,截至目前,已经建成180个空气自动监测站,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338个地表水手工监测断面,76个国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21个省级水质自动监测站,覆盖我省境内主要河流、湖库和重要支流,并包括所有市界、县界的跨界断面,这为开展环境监测预警提供了条件。我省各级环境管理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环境质量变差等情况时,将及时向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报告、发出预警,具体主要包括大气环境质量、地表水水质、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和监测过程中的预警等。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将实行分级响应、分级处理、上下联动,根据预警情况,有关部门将立即启动调查核实程序,排查生态环境风险源,采取措施及时处理,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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