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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通知]江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1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17758

赣科发财字【2018】158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行动方案(2018年-2020年)》(赣办发〔2018〕13号),实施重大创新平台提升行动,加强和规范我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江西省重大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科技厅

                                                                              2018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重大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行动方案(2018年-2020年)》(赣办发﹝2018﹞13号)、《江西省重大创新平台提升行动方案》(赣科发财字﹝2018﹞156号),实施重大创新平台提升行动,加强和规范我省重大创新平台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创新平台是指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省内外重点共建创新平台、产业重点创新平台。

第三条 重大创新平台是我省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中创新供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焦我省重点领域或产业,组织开展创新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与引领作用。

第四条 主要任务

(一)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是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创建国内一流水平的重大创新平台为目标,力争在我省特色和优势的关键领域实现重大突破,抢占科技制高点。

(二)省内外重点共建创新平台是以加强与省外优势科技资源合作,充分利用外部优势科技资源,增强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扩大我省科技影响力为目标,力争发挥创新平台的纽带作用,形成省内外各方科技合作及成果共享机制,产生科技合作发展的引领和示范效应。

(三)产业重点创新平台是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为目标,重点围绕我省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着力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和关键技术瓶颈,提升产业技术开发和服务能力,为我省产业发展升级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第五条 组织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编制重大创新平台总体建设规划,明确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组织开展重大创新平台的建设、验收和运行评估工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省科技厅对重大创新平台开展平台建设、验收和运行评估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申报条件:

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

1.已获批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医学研究中心。

2.在科学研究中取得了重要科技创新成果,或拥有已能够实现工程化和产业化,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3.拥有3名以上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同时拥有结构、规模合理的科研队伍,研究水平在本领域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4.具有完备的设施设备条件、较为合理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良好的开放服务水平。

(二)省内外重点共建创新平台

1.省外大院大所、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企业、各级政府部门联合组建,并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拥有1名以上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平台固定人员30人以上,长期驻赣人员20人以上。

3.实验场地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原值1500万元以上。

4.具有相对稳定的科技合作渠道,有条件吸引国内外杰出人才或优秀创新团队来赣开展短期或长期的合作研发工作,具有良好的科技合作基础。

5.具备较强科技创新能力,承担并完成国家级或省级科研任务。拥有重要科技成果2项以上,获国家发明专利3项以上,并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多篇论文。

6.有相对独立的组织管理机构,运行管理情况良好。

(三)产业重点创新平台

1.依托单位必须是省内龙头企业或骨干企业,可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依托单位已建省级或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优先支持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预备队申报。

2.企业主导产品拥有较高市场占有率和核心竞争力,近三年销售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每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

3.拥有1名以上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人才队伍结构合理,人员稳定,固定科研人员30人以上。

4.具备完善的实验场地、车间和基础设施。实验场地2500平米以上,仪器设备原值1500万元以上。

5.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能力,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承担并出色完成国家和省级科研任务。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1项以上,获国家发明专利3项以上,并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技奖励2项以上。

第七条 依托单位按要求填报相关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第八条 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

第九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现有科研基础和条件;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依托单位财务状况、保障措施等。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立项重大创新平台名单,经厅务会审议后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与重大创新平台依托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任务合同书是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具有行政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二条 重大创新平台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

第十三条 重大创新平台及依托单位应根据本研究领域的发展趋势,结合我省的重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要为重大创新平台提供建设和运行所需人才、资金、设备和场地等必要条件保障,要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管理制度,促进协同创新。主管部门要指导帮助依托单位积极协调解决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有条件的主管部门要为重大创新平台提供建设和运行的必要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 重大创新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择优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主任任期为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六条 重大创新平台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制订包括科研、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开放交流,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广与应用创新方法,开展协同创新,形成创新成果,提供公共科技服务。

第十七条 重大创新平台应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和重大工作事项等。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单位、主要合作单位和主管部门组成。

第十八条 重大创新平台应设立专家委员会,作为学术或技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重大创新平台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等。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本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为7至11人(单数)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专家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每次换届的调整人数应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九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名称变更、研究方向变更等,或对重大创新平台进行调整、重组、整合的,应提出书面报告,提交专家委员会和有关专家论证后,由依托单位审核并出具事项变更报告,报省科技厅核准。

第二十条 实行运行年度报告制度。重大创新平台每年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四章 验收与考评

第二十一条 建设期满后,按照江西省科技计划管理要求和任务合同书进行验收。重大创新平台按要求填报《验收申请书》及其他验收材料,由依托单位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在基本情况审查、资料审核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现场验收,综合分析组建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能力和水平,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结果经厅务会审议后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省科技厅发文公布结果。

第二十三条 通过验收后,每3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估工作。考核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开展。重大创新平台需填报考核评估申请材料,由依托单位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在基本情况审查、资料审核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现场评估,综合分析平台运行情况、综合能力和国内竞争力形成考核评估意见。考核评估结果经厅务会审议后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省科技厅发文公布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未通过验收或考核评估的重大创新平台,依托单位组织整改工作,第二年再次组织验收或考核评估;两次未通过将撤销其江西省重大创新平台资格。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建立科研诚信和失信处罚制度,对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的撤消江西省重大创新平台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该依托单位的建设申报。

第二十六条 对在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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