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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07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12243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解读

  瓷都信息港讯(瓷都晚报记者 欧阳婷)2018年9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办法》2018年10月10日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如何解读《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安监局综合科负责人。

  她表示《办法》制定具有必要性,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以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近几年来,我省积极探索,初步建立起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研发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对遏制重大事故、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不愿查、不去查、不治理”,排查治理“图形式、走过场”,致使大量事故隐患长期存在,治理困难。二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和惩处措施乏力,致使一些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根除。三是政府及有关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不清晰,不利于实际工作的有效开展。

  2017年新修订的《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虽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确定下来,但相关规定还比较原则,不便于操作,需进一步细化。这些都亟待通过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主体责任,这是《安全生产法》强调的重要基础理念。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二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事故隐患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日常安全检查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对生产经营单位治理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的措施作了明确。四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应当建立台账;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还应当建立专门的信息档案,并至少保存3年。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办法》对有关部门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负有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了规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情况,督促、指导和协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规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此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通报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对所属企业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监督考核、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业务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支持保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办法》丰富了监督管理的措施,为监管执法打造了强有力的武器。其中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实行挂牌督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的要求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同时加强信息化监管,规定省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发布预警信息,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并且强化信用管理措施,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或者不报送重大事故隐患信息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录入信用信息公共平台,并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有两次以上上述行为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来源:景德镇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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