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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通知]景德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双11”期间网络零售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5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12911

 

各电商协会、网络交易平台、网络零售经营企业:

 2018年“双11”临近,为规范网络零售市场价格秩序,防范和减少价格纠纷,营造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景德镇市发改委提醒广大经营者自觉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诚信经营。

一、在网络上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同实体店一样,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重点防止出现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虚构原价。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在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二)虚假优惠折扣。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先提价再打折”,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三)声称“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零利润”等,但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四)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

(五)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

(六)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八)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

(九)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应加强标价规则和促销规则的合规审核,加强对平台零售商价格行为的管理,敦促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四、各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加强对价格促销方案的事前审查,力争“双11”“双12”一年更比一年强,年年跃升新台阶。

五、各电商协会要加强与行业企业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行业价格行为动态,指导和督促行业企业做好自律。

六、各县(市)区价格检查部门将加强网络市场价格监管,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的涉嫌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出处理。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附件:《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政策

 

 2018年11月5日

 

 

 

附件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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