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科字〔2018〕53号
各县区市知识产权局、各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专利质量,提高市级专利费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效率,经研究,决定对现行景德镇市专利费资助政策进行调整,取消《景德镇市专利资助费资助办法》(景科字〔2016〕46号)第四条第一款“(一)已申请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规定。本次政策调整自2018年8月15日起生效,生效之日后申请的中国发明专利将不予以申请费资助,已被授权的发明专利一并资助。发明专利申请日在2018年8月15日之前的,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景德镇市科技局办公室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