瓷都信息港讯(王金刚)近日,胡女士为新房装修在新厂的一家灯具店,订购了一批灯具,回家后发现两个灯不需要,在没有提货的情况下,胡女士找到灯具店老板要求退还不需要的两个灯款项,但该店老板告知“本店商品一经销售概不退款,只能换购同等价值的商品”。双方僵持不下,消费者遂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就消费者所投诉问题,珠山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昌河分局工作人员分别向双方了解情况,经查,消费者所投诉情况属实,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过调解,该灯具店最终向消费者退还了两个灯具的款项,消费者对此处理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