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2017年全年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申报截止日(2018年3月31日)前,向地税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
应申报的年所得,包括《个人所得税法》所列举的十一项所得,但不包括《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纳和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二、申报方式
不涉及补缴、退还个人所得税的,可选择采用网上申报或邮寄申报方式;涉及补缴个人所得税的,可选择网上申报或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事宜;涉及退还多缴个人所得税的,请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和退税事宜。网上申报地址为:江西省电子税务局 http://www.etax-jx.gov.cn
纳税申报表可直接在各地税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也可登录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jxds.gov.cn)“下载中心”下载。上门申报的,除填写纳税申报表外,还需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申报的还需附相应委托书或合同书。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不如实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对申报工作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未尽事宜,纳税人可登录江西地税网站或拔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查询或咨询。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