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打击“两违”责任追究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景德镇市委、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城乡环境大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景党发〔2017〕3号)全面整治各种建筑乱象的要求,按《省住建厅关于全面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赣建规〔2016〕49号)的部署,进一步健全我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行为责任追究机制,杜绝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行为的发生,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景办发〔2012〕4号),制定本办法。
一、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以下简称“两违”)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两违”建筑包括任何未经依法批准搭建的简易违建(包括“蓝蓬子”、铁皮棚、砖瓦棚、阳光房、地下室、小木屋、亭子、围墙等)和各类结构的主体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打地基、圈地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二、2011年11月17日前产生的“两违”行为,依照原有规定酌情处理。
2011年11月17日后发生的“两违”行为属于必须整治范围,按属地管理原则,要依法依规逐片逐步整治到位,达到新增“两违”动态零增长、存量“两违”只减不增的目标。出现新增“两违”和存量“两违”增长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其中2017年2月10日后发生的“两违”行为,要限时整治到位,整治完成时限为2017年6月30日前,必须确保零增长(其中,已发现的“两违”线索,整治完成时限为2017年5月31日前)。未按拆除标准整治到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三、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对辖区内“两违”行为负有监督责任,村(社区)委员会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村(社区)对辖区内发现“两违”行为,应先行制止,并及时向上级和城管部门报告。对“两违”行为不及时报告、不处置到位,对拆除违法违规建筑不主动配合,致使辖区内新产生1起“两违”主体建筑或5起“两违”简易违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村(社区)书记、主任予以免职或建议依法罢免,并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各乡(镇、场、街道)对本辖区内的“两违”行为查处负总责,承担巡查、监控、拆除责任,乡(镇、场、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辖区内新产生3起“两违”主体建筑或8起“两违”简易违建,不及时报告、不处置到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所在乡(镇、场、街道)分管领导予以免职,并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党政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辖区内新产生5起“两违”主体建筑或10起“两违”简易违建,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乡(镇、场、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先予以免职或建议依法罢免,并给予行政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五、各县(市、区)、园区、枫树山林场全面负责本辖区“两违”行为的防控和整治,依法依规处置到位,县(市、区)、园区城管部门是主要责任部门。
各网格区域内新产生1起“两违”主体建筑或5起“两违”简易违建的,所涉网格责任人不及时报告、不处置到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所涉网格责任人予以免职,并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各中队(枫树山林场各分场)所辖区域内新产生3起“两违”主体建筑或8起“两违”简易违建,不及时报告、不处置到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中队长(分场责任人)一律予以免职,并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辖区内新产生7起“两违”主体建筑或15起“两违”简易违建,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城管执法局局长先予以免职,并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县(市、区)、园区、枫树山林场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县(市、区)、园区、枫树山林场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纪律处分。
辖区内新产生10起“两违”主体建筑,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县(市、区)、园区、枫树山林场分管领导先予以免职,并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处分;对党政主要领导给予纪律处分。
六、有“两违”行为,未按规定整治到位的公民,一律不得担任村(社区)的干部,是村(社区)干部的予以免职或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自建、参与“两违”和插手干预打击“两违”问题的调查处理和整改的,担任领导职务的一律先免职,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八、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给他人建房,非法买卖“两违”建筑,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并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党员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十、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城管等市直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两违”行为履行查处等责任,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不正当履行管理职责,给予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项目单位等其他未列明的涉事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任追究实施主体对应该追究责任对象没有追究责任或减轻责任追究的,依规追究实施主体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十二、本办法由市纪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各县(市、区)、园区、枫树山林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