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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监察法”为反腐改革提供坚实靠山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09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866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7日在中国人大网首次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10章67条,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力度空前,党风政风焕然一新,然而,如何持续引向深入则考验着党的执政能力,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无疑就是将反腐败倡廉不断引向深入的关键。推进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必须要改革,而将改革不断引向深入不依靠法律制度的保障。现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就意味着实施指日可待,这一法案必将助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扬帆起航。

  草案如果能够通过这也意味着监察委员会有了法定授权,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构,与目前的行政监察体制在性质和地位上有着根本区别。目前的行政监察机关属于政府的职能部门,独立性和权威性均不强,而监察委员会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

  在草案中,就进一步明确了上下级监察委之间的关系和监察权限。指出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同时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与此同时,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监察权限,对监察委可以采取的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同时,草案也对办案人员进行了约束,明确了办案程序,包括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监察机关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等等。最大限度的了保障监察对象应有的权利。

  “坚持立法先行,让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随着监察体制改革方面的立法实施在即,一个深度整合了反腐败资源力量的机构即将横空出世,这必将能够将反腐不断引向深入,真正让“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成为现实。(来源:瓷都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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