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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1-02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562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30日,省人保厅副巡视员张小岗就修改的内容进行了解读,并表示江西省将抓紧修订配套政策。

  据张小岗介绍,省人保厅将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重点修订完善《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配套政策。包括主动与财政部门协调,对“老工伤”人员的资金申报与拨付程序进行规范,加强督查,确保“老工伤”人员待遇落实到位。同时,摸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农、林、水以及中央驻赣企业的“老工伤”人员基本情况,为下一步全面解决江西省的“老工伤”人员待遇问题作准备。此外,将抓紧出台江西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政策。

  新《条例》解读

  适用范围扩大

  新《条例》对制度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展,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认定范围调整

  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

  认定程序简化

  新《条例》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并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工伤保险待遇提高

  新《条例》将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比原标准增长了2倍多。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作了调整。

  基金支出项目增加

  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强制力度加大

  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的企图。同时,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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