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检察院生态检察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周志彬回答记者提问
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杨建回答记者提问
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萍回答记者提问
瓷都信息港讯(记者 张敏)10月31日,在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的生态检察新闻发布会上,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杨建、民事行政检察负责人张萍分别就大家关心的生态检察工作开展的背景、与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如何协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优势及下一步如何推进公益诉讼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听说我市生态检察专项立案监督工作被省检察院作为经验材料刊发,能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吗?
杨建:很感谢媒体朋友们对我市检察机关开展生态检察专项法律监督工作的关注。2016年以来,全市侦监部门共监督立案生态环境领域犯罪案件29件38人,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的景德镇样本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得到了省检察院、市委、市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省检察院还将我院的“四个主动”的主要做法作为全省经验材料刊发,我院刘鸿斌检察长还对此做出重要批示,希望各基层院、各部门予以认真学习,打造特色品牌,塑造瓷都检察形象。
“四个主动”的主要内容:一是主动摸排线索,拓宽监督案件线索来源。线索是监督的前提,全市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主动深入行政执法一线摸排线索。同时注重发挥派驻检察室的作用,定期梳理、核对林业、环保部门的执法台账资料,从中获取有关线索;二是主动查办案件,降低犯罪和失职引发的危害。办案是监督的基础。全市检察机关加强对环境资源保护领域中涉嫌犯罪案件的建议移送力度和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监督力度,建立了生态案件线索快速反应机制,对有价值的线索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收取固定证据,保证案件的依法办理;三是主动通报案情,打通执法与司法的合作通道。合作是监督的关键。充分利用市生态保护相关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切实加强与环保、国土、林业等生态相关部门的沟通,并通过召开研讨会、联席会等形式通报生态检察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证据收集、检验鉴定、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打好“执法+司法”的组合拳;四是主动加强监督,防止管理和执法的消极懈怠。督促履职是监督的根本。对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的生态相关案件,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及时跟踪,随机检查,严肃督办,全面全程掌握案件办理情况,有效地推进了案件的侦办。如浮梁县院仅2017年就立案监督了4起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成效显著。
记者:请问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哪些独特的优势?
张萍:检察机关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进行监督,不同于行政体系内部的监察监督,也不同于具有政治属性的人大监督,是常态化的、具体个案式的监督。应该说,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机关监督机关的司法监督方式,是司法治理建设中一次里程碑式进步。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通过法院审判明确行政机关履职的义务,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其次,与行政机关相比,检察机关是独立于利害关系人的第三方主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更能客观公正地实现公益保护的目的。相较于社会组织、公民而言,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更敢于主张其诉求,而且可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力,能更充分地掌握行政机关的违法证据,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从而提高司法治理效率。而且,有起诉权作后盾的诉前程序能发挥一定的监督功效,加之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与人民群众、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之间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沟通机制,这为检察公益诉讼发挥实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再次,建立公益司法保护机制,设置公益保护的最后防线,可改变我国行政诉讼欠缺客观诉讼功能,弥补公益保护主体缺位的现状。需要明确的是“民告官”一词本身是对行政诉讼原、被告恒定特征的宽泛描述,而非对行政诉讼功能的限定,不应成为阻碍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理由。最后,检察机关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既能防止滥诉的风险,也能在能动司法背景下积极主动探索实践经验。从试点阶段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中就可以看到过往经验的影子,如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中可见督促起诉的影子,检察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可见检察建议的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