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是我省又一地方法规出台,于2011年1月10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在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贯彻落实我省“生态立省、绿色崛起”战略的重要举措。
森林公园是向人们提供游览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公共场所,森林公园建设是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公园的建设和保护属于社会公益事业。
随着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我们的城市出现了日新月异的变化,水泥钢筋的高楼大厦耸立,让人们生活显得失去生活的品质,要满足人们的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户外游憩空间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建设森林园林化城市是每个城市建设中追求的目标。森林公园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森林文化体系建设的重要阵地,是林业向社会提供多种生态产品服务的重要形式。森林公园最能全面体现林业在构建三大体系,提升三大功能,发挥三大效益的要求。
该《条例》从森林公园性质、设立与规划,资源培育与保护,利用与管理、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条例》共六章、四十八条。
《条例》颁布及实施,对建设森林公园,发展森林旅游,不仅可以促进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而且可以构建森林科学文化传播基地,提升人们对森林科学文化的理解和认知,提升全社会关于森林科研成果学文化的水平至关重要,是我省建设生态文明、生态立省的需要,更是森林公园建设与管理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