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不公平的问题在我国由来已久,教育机会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及人群差距一直存在。而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是构筑和谐社会的基石。教育不公平将严重影响实现社会公平。
在教育的问题上,政府不可能担保一切,学校也不可能承诺一切。受教育者的成长与发展,既需要外在的条件与环境,也需要自身的努力与奋斗。但有一点则是政府必须向公民担保、学校必须向受教育者承诺的,这就是:公平的教育机会!政府有责任采取各种坚决措施,为每个公民提供就学的公平机会,提供就读优质学校的公平机会。学校也有责任探索各种有效方式,为每个受教育者提供充分参与教育过程的公平机会。
我国于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便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其后至今半个多世纪,宪法虽几经修订与修正,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这条规定始终未变。不过,在现实中,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权并不等于每个适龄公民就一定都能进入相应阶段的学校接受正规教育。因为,至少有两种制约因素会导致就学机会不公平。
其一是学校教育总体规模。只要学校教育总体规模不足,那就无法保证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按受相应阶段的学校教育。
公民并非因为自身的智力或道德因素而不能就学,因而即便采取所谓的公平分配规则与公平竞争方式,对这部分公民而言实质上也并不公平。他们虽然拥有宪法规定的平等的受教育权,但并未实际享受到这种权利。
倘若既无公平分配规则,也无公平竞争方式,那公平也无从谈起了。
其二是公民家庭经济状况。当公民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学费时,或者即便是免除学费的教育,如公民的家庭经济十分贫困、连起码的生活费用都没有着落时,那么,即便公民的其他条件都符合接受特定阶段学校教育的要求且已被学校录取,公民也往往会被迫放弃就学。义务教育法虽然早在1986年便已颁布,但在四分之一个世纪的实施过程中,因家庭贫困而不能入学或中途辍学的适龄儿童不计其数。同样,恢复高考三十多年来,有不少品学兼优的考生因交不起学费或需要挑起家庭生活重担而被挡在高等学府门外。诸如此类的现象表明:若无必要的资助措施,学校教育的大门对于这些贫困家庭子女来说,表面上是敞开的,实际上却是紧闭的。
因此,扩大学校教育总体规模,使得学校教育的容量能够保证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进入相应阶段的学校学习;建立健全就学资助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公民不至于因家庭经济原因而放弃就学或中途辍学,可以说是切实解决就学机会不公平问题的两个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