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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局通知]关于印发《市纪委驻市城市规划局纪检组监督权限》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06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1212

市纪委驻市城市规划局纪检组文件

 

驻规纪发【2017】2号

 

 

关于印发《市纪委驻市城市规划局纪检组

监督权限》的通知

 

市城市规划局及下属单位、市房管局及下属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下属单位:

    现将《市纪委驻市城市规划局纪检组监督权限》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纪委驻市城市规划局纪检组

                          2017年222

 

 

 

抄报:市纪委

市纪委驻市城市规划局纪检组        2017222日印发

市纪委驻市城市规划局纪检组监督权限

 

按照中共景德镇市委办公室景办发〔201623号《关于加强市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规定,市纪委驻市城市规划局纪检组负责综合监督:市城市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3家单位。监督权限为:

1、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2、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3、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4、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5、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派驻机构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市纪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7、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  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8、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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