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园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综治责任相关单位:
溺水是造成中小学生意外死亡的第一杀手。做好预防溺水工作,对保障学生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省、市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做好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的紧迫感
我市河流、山塘、水库、溪流密布,随着气温升高天气转热,极易发生学生溺水事故,此类事故不仅给家庭造成沉痛打击,也给社会带来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各地、各部门和学校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护学生安全健康成长的高度,切实增强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预防学生溺水事故作为平安建设重要任务来抓。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建立完善监管责任制,形成条块结合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杜绝学生溺水事故发生。
二、明确部门职责,合力消除学生溺水安全隐患
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从根本上解决预防学生溺水监管难题。
(一)综治部门要牵头构建预防学生溺水工作体系,督促各地以及各相关成员单位,认真履职履责,齐抓共管,形成预防学生溺水工作合力。
(二)宣传部门要将中小学生防溺水工作纳入年度宣传工作计划,组织新闻媒体在每年5 月至10 月刊播学生防溺水工作的公益广告。开展学生防溺水安全防范意识、家庭监管责任意识、应急救护知识等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三)教育部门要督促各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开展防溺水安全教育主题活动,让每一位学生知晓擅自野外游泳、戏水、临水玩耍的风险,教育学生重视安全,珍爱生命。深化“六不一会一建议”、“四知”教育,即不在无成人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不在上放学途中下江河池塘戏水玩耍打捞,不冒险过桥、过河、涉水坑,寄宿学生在校期间不下水游泳;发现险情会互相提醒、劝止、报告,联合家长教会孩子基本的自护、自救方法;建议学生学游泳要到正规游泳馆学习游泳;家长对子女要“知去向、知同伴、知归时、知内容”。开展暑假前防溺水教育和假期中短信警示教育,督促家长履行监护义务。
(四)国土部门要加强取土、取石场所的安全管理,督促对遗留下来的坑洼进行回填,无法及时回填的应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五)建设部门要加强建筑工地临时形成的水池、水坑的管理,督促建筑及有关企业单位及时回填危险水池、水坑,无法及时回填的应设立警示标志、围栏防护设施并加强监管。
(六)城管部门要加强公园、休闲广场的水域管理,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巡查管理工作。
(七)水上交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渡口的安全监管工作,协助督促乡镇及村居对需要坐船的中小学生进行安全引导,加强渡口安全检查,确保中小学生渡运安全。
(八)水务部门要加强河流以及水库、山塘、水闸等水域部位的管理,应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设立警示标志、安全宣传标语,事故易发、多发地段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要加强日常巡查和安全管理工作。
(九)体育部门要加强对提供游泳服务的经营性场所的业务指导,督促各游泳馆(池)的安全防范、卫生消毒、值勤巡视、紧急救护等措施落实到位。
(十)旅游部门要加强旅游景区管理,在涉水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宣传栏,加强巡查管理工作。
(十一)安监部门要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学生防溺水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十二)公安部门要建立完善学生溺水事故处置预案,做好学生溺水事故调查处理,维护好学校和社会正常秩序。水上派出所要加强巡查,及时制止学生私自下河行为。
三、抓住重点,强化重点人群和薄弱环节管理
各县(市、区、园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本辖区的水域特点,对村居、学校周边等重点危险水域实施有效管制,尤其要加强对地势复杂的河流、池塘、水库、沟渠、在建工地、废弃水坑和公园等溺水易发区域的排查和管理,督促业主单位落实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做到有人巡、有人管、有人防,及时发现险情,即时消除隐患。要加强对公共游泳场馆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管理松散、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到位。要针对不同学生群体,明确重点服务范围和时段进行分类管理。要切实加强对新居民、留守儿童的动态管理,多形式组织新居民子女、留守儿童等群体开展健康有益的暑期活动,努力杜绝因缺乏家长看护导致溺亡情况的发生。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预防学生溺水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园区)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综治部门要将预防学生溺水工作纳入综治平安建设、“平安乡镇”考核指标体系;安监部门要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形成党政领导、部门联动、依法监管、社会参与的联防联动机制,确保全市学生防溺水工作取得实效。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开展检查督查,对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导致重大学生溺水事故发生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人员的责任。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