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建筑工地长效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秩序,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和道路交通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建筑工地,是指城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事业单位建房的施工场地。
二、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建筑工地施工场地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封闭施工管理。工地进出口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4.2米的金属大门,不允许用简易木门和塑料编织布。施工现场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沿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围挡,城区主干道两侧工地临时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次干道工地两侧临时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挡必须牢固、安全、美观、整洁,并喷绘图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益广告。若安装围挡商业广告,须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许可,且设置不少于广告总量30%的公益广告。
2、实行硬化处理。工地施工现场进出口地面必须铺设长30米以上、厚2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路面。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施工周期在1年以上的建筑工地,应当铺设环形道路硬化出入口。施工现场其他空地要进行绿化或防尘覆盖,严禁黄土裸露。
3、设置冲洗平台。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并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洁员负责工地出入口保洁。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施工周期在1年以上的工地,必须设置功率为15千瓦的自动工程洗车机,品牌及型号由施工单位自选。
4、安装在线监控。城区在建工地施工现场每个出入口统一安装电子摄像头,连接并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2319数字指挥中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实时监控,实现建筑企业与监督机构信息共享互通。
三、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公司化运作,凡在城区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是已准入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运输企业自有产权的密闭环保运输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必须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执法支队渣土管理办公室签订《卫生保洁协议书》,确保运输车辆车身整洁、净轮上路。
四、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程序。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处置建筑垃圾时,必须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申报,经核准且颁发建筑垃圾许可手续后,方可处置、运输建筑垃圾。擅自处置、运输建筑垃圾和伪造、买卖、出借、转让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手续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垃圾核准手续。
五、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建筑垃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实施平厢装载,运输车辆不平厢装载或不密闭运输不得驶出工地现场;
2、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在国省道、县乡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
3、白天一律停运,运输时间统一为时间19点00分至次日的5点00分,并按照报批的线路进行运输。
违反以上规定2次(含2次)的运输公司,两个月内不得提出建筑垃圾运输申请,造成道路污染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本通告自5月1日起开始实施,届时未达到以上管理要求的建筑工地一律停工整改,其他未准入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运输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七、凡违反本通告的,由城管、交警等部门依法纠正和查处。拒绝、阻碍、侮辱、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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