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的档案,在各个朝代有着不同的称谓。商代称为“册”,周代叫做“中”,秦汉称作“典籍”,汉魏以后谓之“文书”、“文案”、“案牍”、“案卷”、“簿书”,清代以后多用“档案”。档案是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说明档案继承了文件的原始性,档案在继承文件原始性的同时,也继承了文件的记录性,是再现历史真实面貌的原始文献。
现在统一称作的“档案”,是指机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在业务处理过程所产生、持有并保存的记录、文件或资料。
档案继承了文件原始记录性,具有历史再现性,具有凭证价值的重要属性,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和文物。后人通过一份份珍贵的资料,可以在档案里寻找历史的记忆。
如今,要把历史完整地留在档案里,是一件值得关注和必须重视的事情。盛世修志,是中华民族独有的优秀文化传统。当下,全国第二轮修志过程中,不少地方、不少部门就因为资料不完整,苦于“巧媳妇难为无米之炊”。20~30年修一次志,人员的调整、机构的撤并,资料的完整受到影响。本来在档案里搜集资料是最佳途径,是最有效的办法,是最靠谱的。但就因为平时形成的文书资料没有及时归档,而造成在档案里缺失需要的那段历史的记忆,去找知情人询问、去向有关人士征集,耗费了人力物力不说,那些材料也未能必完整地再现历史的原貌。
如何让历史完整地留在档案里?
第一,要加大学习宣传的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档案工作的大法,是档案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矩。依法办事,是每个中国公民的义务,依法行政是每个国家机构、社会组织的责任。《档案法》以及档案的定义也赋予了我们这样的使命。学习宣传《档案法》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活动,比如,举办《档案法》的学习培训班进行专门学习、开展《档案法》知识竞赛、《档案法》进课堂等,但各级档案部门应责无旁贷地做好具体工作,提供学习宣传的方法、渠道和措施,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地指导和督促,主动地将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保存下来。
第二,要加大年度考核的力度。要把档案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范围。档案的形成,大量的是来自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提供的原始资料,在筛选、分类、整理后而成为档案,是作为历史记录的依据。政府在制定年度目标考核时,要有档案工作的考核指标,而且还要把它当作“一票否决”的指标,试想,一年工作的结束,连当年的档案都不能形成归档,那不是留下历史的记忆,而是又要留下个“谜团”让后人破解。同时,还要把本部门档案是否归档达标作为党政机关“一把手”离任审计的内容,经档案部门审核同意合格的可以离任,否则要在完善后才能离任。对工作人员的调动、退休,也应把档案资料的移交,作为离职时一项必办的手续进行办理。
第三,要加大研究利用的力度。档案一旦形成,不是收入馆藏束之高阁,而是要进行研究和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要发挥档案学会、协会等学术研究机构和团体对档案的研究利用,让馆藏档案“活”起来。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向社会开放,让人们利用档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研究人员为自己的研究课题在档案中找到佐证,让历史的经验在现实中得到验证。
第四,要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档案法》的行政执法,要在市、县(市、区)政府的统筹下进行,作为各级档案工作部门,要协助做好日常工作。当然,各级档案工作部门要率先垂范,“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我们各级档案工作部门有自己的担当、有自己的责任,才能把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的档案工作做好,牵住年终文书档案归档这个“牛鼻子”,按规定、按要求,确保质量,及时归档。当年的问题当年一定解决好,不把问题拖到第二年,采取年中、年尾定期的执法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形成规矩,建立长效机制。
档案是历史的记忆,有政府的重视,有全社会的支持,有档案人的共同努力,把历史留在档案里,将是厚重的、鲜活的、有价值的永恒记忆。(来源:景德镇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