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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影楼违约解除合同返双倍定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1-05  作者:瓷都信息港  浏览次数:1016

京华时报6月24日报道 北京市工商局昨天推出《婚纱摄影服务合同(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影楼违约解除合同的,需向消费者双倍返回定金。未经消费者同意,影楼擅自使用或泄露其照片,将负赔偿责任。

据介绍,该意见稿由市工商局指导西城工商分局起草,并得到了北京市摄影行业协会、北京市西单婚纱摄影商会的支持。意见稿对拍摄的基本要求进行明确,并对目前婚纱摄影纠纷较为集中的定金支付、二次消费、成品质量、图像保管、肖像使用、发票开具等问题均设定了相应条款。

根据意见稿,如果消费者违约解除合同,将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影楼违约解除合同,应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

意见稿规定,除了署名外,影楼在照片中的其他著作权利,需征得消费者的书面同意。影楼所获得的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未经消费者同意,影楼擅自使用、发表为消费者拍摄的照片或者泄露对方隐私,将负赔偿责任。对于合同外的样片和图像,影楼可以以协商的价格转让给消费者,但如果消费者不认可,影楼应当面销毁和删除,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提供给他人。

市工商局表示,从即日起,意见稿将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公开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5日,可通过发送邮件到bjgshtc@163.com提出意见。

其他规定

1.在签订合同时,影楼应向消费者告知除预约套系外其他可能收费的产品、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临时产生的费用,应即时清结。

2.如果一方需变更拍摄时间、地点,应提前3日告知对方,并征得同意。

3.经影楼在间隔3日以上的3次催告后,消费者6个月仍未选样、取件的,影楼不负保管责任。

4.由于影楼责任导致原始图像文件全部或部分灭失的,影楼应重新拍摄,无法重新拍摄的,应退还相应服务费用,并按相应服务费用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袁国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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